当事人信息
罪犯骆明洲。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
审理经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闽04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明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闽04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2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骆明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分1307分,获2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骆明洲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