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宣怀

委托代理人:原疆

被执行人:吴太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宣怀与被执行人吴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案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吴太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已履行10000元)。双方约定自2021年7月起,被执行人吴太平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500元,直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95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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