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市连云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于都县贡江镇红旗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092911257W。 法定代表人:连云 委托代理人:邓爱枫,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江西新联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1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15645M。 法定代表人:刘新年

审理经过

原告赣州市连云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广告公司)与被告江西新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爱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联公司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连云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新联广告发布费用和广告位换布费用共计人民币86930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1日违约金为443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原、被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了广告发布内容、发布地点、广告类型及规格,广告发布期限为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止,合同费用为248000元。第六条付款方式:第1个月至第11个月,每月支付20666元,第12个月支付20674元,被告每月应支付原告费用,须在当月的10日之前予以支付。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给乙方,每延期一天,甲方须按逾期付款金额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在客满乐、5辆公交车车身、于都火车站发布被告广告的义务,但被告广告发布费用仅支付至2017年9月,尚欠原告广告发布费和广告换布费用共计8693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讼请。

被告辩称

被告新联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连云广告公司与被告新联公司就被告公司的广告发布事宜进行了协商。2017年2月2日,委托方新联公司作为甲方,受托方连云广告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第一条广告发布内容。新联书香文化酒店、新联手机超市、水晶宫手机超市、中讯国际手机超市广告。第二条广告发布地点。于都县长运公司旁客满乐商务宾馆二楼墙体(1块)、于都火车站墙体(1块)、于都县5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第三条广告发布期限。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共计12个月。第四条广告类型及规格…。第五条合同金额。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事项总费用为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元),不含税。其中,客满乐商务宾馆墙体广告的发布费用为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元);5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的发布费用为捌万贰仟元整(¥82000元);于都火车站墙体广告的发布费用为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第六条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按每月支付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第1个月至第11个月,每月支付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零陆百陆拾陆元整(¥20666元);第12个月,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万零陆百柒拾肆元整(¥20674元)。甲方每个月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须在当月的10号之前予以支付。…。第十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即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给乙方,每延期1天,甲方须按逾期付款金额(应付而未付部分)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原告按广告类型和规格制作和安装,并按约定发布内容、发布地点履行了义务。被告新联公司广告发布费用支付到2017年9月,10月起至2018年2月1日前的广告发布费用未支付。2018年1月17日,于都县创意广告经营部制作了《新联广告位未付租金明细表》,载明,2017年10月-2018年1月未付广告位租金,每月分别欠20665,实欠82660元,2017.11.1广告位换布4270元。次日,原告连云广告公司向被告新联公司发送《关于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租金协商事宜》二份,其中一份为原告方收到被告方2017年2月2日-2017年10月1日前的租金费用;另一份要求被告新联公司将2017年10月1日-2018年2月1日所欠租金,因银行账户变更,委托新联公司将款项汇入新的原告公司指定的账户。2018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结算广告位租金,被告工作人员填写了费用支付报销凭证,用途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于都公交客满乐租金费用82660元,因原告也租用了被告的广告位,因租金扣除问题协商不成。之后,经催收未果,遂成本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工商查询信息、原、被告于2017年2月2日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新联未付广告位租金明细表、关于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租金协商事宜通知、费用支付报销凭证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按合同履行。被告新联公司尚欠广告位租金82660元,应履行支付广告位租金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广告位租金826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2017年11月1日广告位换布费用4270元,根据合同约定,在广告发布的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画面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该费用应由原告连云广告公司承担,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逾期支付广告位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按合同约定,被告未足额支付广告发布费用给原告,每延期一天,被告须支付按逾期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将每日1%违约金计算降至按月利率1.5%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新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赣州市连云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用计人民币82660元; 二、被告江西新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赣州市连云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826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赣州市连云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被告江西新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严继东 人民陪审员  刘九鹏 人民陪审员  罗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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