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冻结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偏关县新关镇油房头。 法定代表人:杨建德,职务: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李小青,女。
审理经过
原告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晋093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小青共计30000元人民币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12个月。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小青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2019)晋0932民初3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该案已作出裁定,该裁定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能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小青人民币30000元或者其他等价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秀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