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院1号楼正旗大厦1幢408号。 法定代表人:占益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京,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华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肖墙路9号御花园假日广场八层B8-06、07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峰。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瑞泽永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牛瑾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肖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