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姜红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现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易恒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向北300米万邦茶城二期七区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7D15K。
法定代表人:申强,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鲁洋与姜红军、河南易恒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姜红军、河南易恒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红军、河南易恒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红军、河南易恒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姜红军、河南易恒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红军、河南易恒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688.44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