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柒望喜,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漆世平,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柒望喜与被告漆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柒望喜与被告漆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柒望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漆世平偿还借款1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人,2016年6月8日,被告来到原告家声称因资金周转想要借款10000元。当时原告觉得被告平时人不错就轻易的把钱借给了他,与此同时被告给原告打下借条一张,上面载明“今借到漆望喜现金10000元,壹万元整,借款人:漆世平。”原被告当时也口头约定一年还清,后来一年时间到后原告到被告家要其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让原告多给他点时间到时有钱了就还。就这样从被告借钱时间到现在已将有四年时间了,原告每年都到被告家要钱,但是被告却迟迟不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故诉诸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漆世平辩称,我记得我当时还了27800元,我当时借了10000元,从头没有借过原告20000元。利息是口头协议说的,说的是7分,到我还的时候前后总共23800元还是27800元我记不清楚了,后来还有些钱没有给清,剩余3800元未还。我现在就是一分钱都不还,是按照7分还的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剩余38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漆某向原告柒世平借款,原告亦将借款提供给被告,该借款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审理中双方对借款数额说法不一致,本院根据双方的陈述与答辩,及相关证据质证后认为,被告尚欠原告3800元未偿还,被告不支付欠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还款的请求,本院按照查明的数额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支付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漆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柒望喜借款38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漆世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