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潘裕发与刘玉兰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玉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2016)黔2629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来案款15610.67元[含支付2017年3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13564.67元及本案执行费89元(其中在2020年执352号案件中已执行案款1435.33元)、支付迟延履行金1957元]。该款已由申请人领取完毕,执行费已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629执恢25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6月23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斌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