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敬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巩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李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巩磊之妻。
上列被告巩磊、李秀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吕敬功与被告巩磊、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7月30日原告吕敬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吕敬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5687元,由原告吕敬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