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宏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高尚镇背里茶。
法定代表人:蒋永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覃亨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桂林宏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亨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覃亨安未履行(2019)桂0325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宏鑫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覃亨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覃亨安仍未履行。本院冻结覃亨安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亨安名下无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覃亨安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