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袁成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十四组租住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袁成农责令退赔一案中,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311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2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赔被害人958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起多次提起网络财产统查,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6070元,已被本院冻结并扣划,该款项收取为退赔款,分别退赔被害人曾志英420元、退赔被害人刘家云420元、退赔被害人余淑芳306元、退赔被害人王典良1800元、退赔被害人倪银芳500元、退赔被害人倪德修1000元、退赔被害人江书琴560元、退赔被害人陈淑英425元、退赔被害人陈淑坤639元;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且在户籍地无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市内无公积金缴交记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执行标的责令退赔9585元未能全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