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赣10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建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534.5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赣刑核615651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于2021年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吴建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建明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吴建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