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福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罗福章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9)豫0703刑初57号刑事判书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暂未查询到房产信息。
3、本院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豫0703刑初57号刑事判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