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县白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康县白杨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冉小龙,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翔,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金,男,1978年12月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县白杨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金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224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康县白杨镇人民政府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0748.84元、执行费2461元,共计173209.84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金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3.73元。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冻结该存款。因当事人系贫困户,通过亲戚朋友借款向本院交清执行费,鉴于被执行人家园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23.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社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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