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俊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鸡西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居住**宜居家园**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袁文焕,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郝俊丽与被告鸡西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郝俊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俊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俊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2元(已交纳),由原告郝俊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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