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8MA6KN6BJ30。
住所地:云南省元阳县南沙镇新区二级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刘顺民,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绿春县东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32531MA6K7G8D5E。
住所地:云南省绿春县风情园司法局旁。
法定代表人:杜建华,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春县东江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债务,无需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计731元,由原告元阳县顺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忠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