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濉溪路278号1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40149J。 法定代表人:张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王文彬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笪好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