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四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尹小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四仔诉被告尹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宋四仔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小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四仔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小平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四仔撤回对被告尹小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四仔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君 书记员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