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城市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科员,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经理,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系鸡西市绿海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鹤岗市兴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晶因与被上诉人杨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晶于2021年2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张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晨霞 审判员 刘延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