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庆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祥与被告李庆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庆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付清毛鸡款4940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毛鸡销售生意,被告于2021年4月份在原告处拉鸡,被告陆续在原告处拉鸡共7车,后经原告核算被告尚欠原告鸡款49404元,现被告已经不在原告处拉鸡但欠付鸡款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庆震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祥经营毛鸡销售生意,被告李庆震于2021年4月份在原告陈祥处收购毛鸡,被告李庆震陆续在原告处拉鸡共7车,后经原告核算,被告尚欠原告鸡款49404元,现被告已经不在原告处拉鸡但欠付鸡款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庆震欠原告陈祥毛鸡款4940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李庆震应当支付。被告李庆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庆震支付原告陈祥毛鸡款49404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被告李庆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