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勇,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江西腾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胡某兵,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勇与被告江西腾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某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后,二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履行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甲方(江西腾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询,该公司住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故原、被告约定管辖有效,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周某勇。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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