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伊犁坤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MA7757AA8H,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六十二团英才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魏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洁,女,员工。
被申请人:卡曼地里,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四团个体工商户,住该团××小区××楼××单元××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伊犁坤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0年1月3日,被申请人将自己及被撞车辆拖至申请人处进行维修,两辆车共产生费用24360元。车辆维修完毕后,被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于当年12月17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20年12月26日前付清。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卡曼地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伊犁坤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4360元;
二、申请费136元,由被申请人卡曼地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