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多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刘某,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多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万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连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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