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多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刘某,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多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万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连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