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
被告:李少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竞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伟诉被告李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借款期限已到期,后经被告提出延期偿还,双方协商延期至2020年11月30日。该欠款至今未还,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建伟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会见时间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少杰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依规定不能安排会见开庭,本案诉讼程序不能往下进行,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建伟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