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夏 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国庆 书 记 员 朱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