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夏 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国庆 书 记 员  朱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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