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复兴,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海燕,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霍山舒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合肥立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汪日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霍山舒蓓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立湘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