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腾治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市场供电所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腾治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银川腾治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川腾治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腾治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