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夏县东风小区4号楼2单元201。 被执行人:牛某,运城市。 被执行人:武某,运城市盐湖区干河新村北3巷9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某、武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陈某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牛某、武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武某名下×××别克牌汽车车辆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程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强 书 记 员 柴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