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升晖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虎台一巷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成堂,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军,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海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巴塘家园农贸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华格加,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升晖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华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宁升晖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现原告西宁升晖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西宁升晖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西宁升晖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迎 春 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仁青当周 书 记 员 朋毛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