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永安支行,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路永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1954XP。 负责人:于蕴芳。 被申请人:沧州日日顺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安北大道福鑫家园底商45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952047501。 法定代表人:高程海。 被申请人:高程海,男,****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永安支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永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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