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伟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441×××××90×××××*。
被告:吴棠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41××11984091××××*。
审理经过
原告施伟坚与被告吴棠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施伟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施伟坚已预交),由施伟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