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刘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富诉被告刘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7月28日原告李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黎斯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门丽丽 书 记 员 傅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