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波,男,1982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执行人:郭若水,男,1984年10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小波与被执行人郭若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若水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王小波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560元、执行费115元,共计13675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若水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郭若水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00元。被执行人郭若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若水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