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贺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日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