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河县苗庄镇小捷道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小捷道沽村。 法定代表人于文发,职务,村主任。 被告李绍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河县苗庄镇小捷道沽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绍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河县苗庄镇小捷道沽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绍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河县苗庄镇小捷道沽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绍武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宁河县苗庄镇小捷道沽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河县苗庄镇小捷道沽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绍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宁河县苗庄镇小捷道沽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树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