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峰县湘军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大枫村。
法定代表人彭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南侧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胡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湘军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湘军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湘军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双峰县湘军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9380,减半收取96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总计14690元,由原告双峰县湘军新型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