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利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40号楼。
负责人:钱鸿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利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