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勇,吉林储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薄凯杰,女,****年**月**日出生,住通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薄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洮南市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