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天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国,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旭,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社区。 法定代表人:单文华,该镇镇长。 原审笫三人:毕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原审第三人:石继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天书因与被申请人刘海峰、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獐子岛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毕序红、石继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5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石天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长海县獐子岛沙包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依法不应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契约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毕序红代石天书出具承诺书系有权代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刘海峰、长海县獐子岛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石天书与刘海峰于2008年8月就出卖房屋签订契约,虽系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刘海峰亦为农村户口,且于2008年购买案涉房屋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该居民委员会亦出具相应证明,并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石天书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反驳,故一、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现案涉房屋已被拆迁,而拆迁房屋及相应的回迁安置需该居民委员会协调配合,根据该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以及其在回迁安置过程中配合行为,视为居民委员会未对双方的房屋买卖提出异议,故对石天书主张契约无效的抗辩,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关于石天书主张毕序红代其作出的承诺书属于无权代理问题。庭审中其曾确认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后又对该委托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就委托书上的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又因拒绝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应视为石天书对委托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石天书在出卖并交付被拆迁房屋近十年,且授权毕序红签订承诺书、拆迁补偿协议后,又予以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石天书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石天书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颖姝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关鹿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立文 书 记 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