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伍喜,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张菊芹,女,****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陈正明,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伍喜与被执行人张菊芹、陈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924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菊芹、陈正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伍喜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菊芹、陈正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伍喜案款50000元。本案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48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伍喜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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