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加贝,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绒,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贺加贝母亲。 被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鹏,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柯志鹏。

审理经过

原告贺加贝与被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桥管理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廊桥置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加贝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加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廊桥管理公司、被告廊桥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贺加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永生廊桥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59、260号商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36397元及未按合同付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等其他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6日,被告以已付款值(总价值)远远大于市场价、高额返租9年合同(此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为幌子,将廊桥二楼259、260号商铺高价卖给原告。后被告租赁该商铺,现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原告按合同应得的可期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质证

被告廊桥管理公司、廊桥置业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既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9日,原告贺加贝与被告廊桥置业公司签订《桑植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桑植县澧源镇文昌街的永生廊桥项目1幢2层259、260号商铺,建筑面积分别为75.7㎡、50.18㎡。2016年3月29日原告贺加贝与被告廊桥管理公司签订《永生廊桥商铺委托租赁合同》,将该商铺租赁给廊桥管理公司,被告廊桥置业公司为担保人,就应支付的租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委托租赁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共计9年;商铺租金计算方式(每平方每年):折后销售单价(259号商铺:8261元/㎡、260号商铺:8261元/㎡)×销售面积(259号商铺:75.7㎡、260号商铺:50.18㎡)×租金率(第1、2、3年为市场培育期,免租;第4、5、6年为7%;第7、8、9年为9%);租金支付方式为第四年起,租金按半年为期限按时支付,半年租金提前七天支付,即各期租金以半年为单位在最后一个月30号前将下一周期租金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超过十五日仍未将租金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须支付逾期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现被告廊桥管理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下半年的租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贺加贝与被告廊桥管理公司及被告廊桥置业公司签订的《永生廊桥商铺委托租赁合同》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廊桥管理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被告廊桥置业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就应支付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廊桥管理公司最迟应于2021年6月30日将2021年下半年的租金36397元(8261元/㎡×75.7㎡×7%÷2+8262元/㎡×50.18㎡×7%÷2=36397元)支付至贺加贝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廊桥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截至2021年9月14日止已逾期61日,按照合同约定,廊桥管理公司应支付违约金666元(36397元×0.03%×61=666元)。原告贺加贝主张2021年9月14日以后的违约金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被告廊桥置业公司对租金36397元及违约金666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廊桥管理公司、被告廊桥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贺加贝与被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永生廊桥商铺委托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贺加贝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36397元和截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违约金666元,共计37063元;被告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贺加贝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向左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向 鹏 代理书记员  刘 慧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