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5号甲。
负责人刘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刘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0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06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竟名下房产一处,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竟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