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负责人:严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铭,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张启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