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秀芸,女,****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王德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秀芸与被执行人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秀芸自愿与被执行人王德军达成和解协议,王德军将在中国人寿保单退回的18744.00元给付周秀芸后每三个月给付周秀芸200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周秀芸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王德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将再次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辽040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刚
审判员 洪雪峰
审判员 武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霍万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