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惠茹,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徐瑞,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137136261,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郁州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国。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惠茹、徐瑞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惠茹、徐瑞依据(2021)苏0706民初4113号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5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2021)苏0706民初41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连云港兴房置业有限公司己在收到判决书后支付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己履行完毕,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惠茹、徐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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