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米东区。
被执行人:王西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马新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王西阳、马新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洪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