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朱永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康宁。

被追加人:马康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朱永葆与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鸿鑫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朱永葆向本院申请追加马康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永葆称,中艺鸿鑫公司应服从法院判决,退还我的款项和利息及法律诉讼费用等。由于该公司账户清零款项转移,法院无法执行,特申请法院追加投资人、股东、法人马康宁为被执行人。

马康宁称,不认可朱永葆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自己不知道自己如何成为法定代表人。名下有两个公司,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身份证丢过两次,在北京打工时候别人用过我的身份证一次,说是在网上申请什么,把我身份证留下了,就给了我几百块钱。但是我没有签字,不知道有公司账户,也没打过钱,没有实缴过注册资本。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朱永葆与中艺鸿鑫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3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朱永葆32000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朱永葆支付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期间的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朱永葆支付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朱永葆支付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期间的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朱永葆支付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朱永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2日,本院以案号(2020)京0102执10913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工商档案记载,中艺鸿鑫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8日,营业期限至2023年8月7日,注册资本1010万元,股东王根前、马康宁,出资额1010万元,其中王根前认缴1000万元,马康宁认缴10万元,王根前认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马康宁认缴出资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

马康宁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追加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一般情形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不予支持的。但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可以加速股东出资到期。本案中,中艺鸿鑫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中艺鸿鑫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认定中艺鸿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有破产原因,可对中艺鸿鑫公司的股东马康宁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即使未至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其也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朱永葆追加马康宁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马康宁为(2020)京0102执1091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二、马康宁在未出资10万元的范围内,对北京中艺鸿鑫国际艺术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朱永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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