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8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