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成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徐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徐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徐啟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李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卢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TQFLE53,
负责人李元杰,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成芬、徐云、徐荣、徐啟聪诉被告李琳、卢梅、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成芬、徐云、徐荣、徐啟聪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麦尔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