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际军,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马旭,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马旭的存款、收入250.00元(其中本金0元,执行费250.00元);
二、被执行人马旭将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马市住宅小区11栋1层2单元底商IV号房屋(建筑面积270.55平方米)、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马市住宅小区11栋1层6、7、8底商(建筑面积30.88平方米)返还申请执行人齐际军;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旭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